外匯主權基金議題發燒,除有立委連署提出「中央銀行法修正草案」和舉行公聽會,中央銀行也主動發文強調,修正央行法無法達成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目的,央行不反對設立主權基金,但不能無償從外匯存底撥款成立。台灣4月底外匯存底餘額已達5,611億美元的歷史新高,提撥部分金額出來成立主權基金似無不可,但立委提案要求央行提撥外匯存底的同時,應先審慎思考台灣成立外匯主權基金的用意、希望達到的成效和相關配套機制。
依立委目前提出的中央銀行法修正草案版本,擬規範中央銀行提撥外匯存底的10%,以成立追求財務績效為目標的外匯主權基金,並以具備策略性及關鍵技術的外國公司為投資標的。在這樣的修法前提下,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央行和外匯主權基金的關係,是僅有「出資」,還是「出資兼管理」。
依現行的中央銀行法,央行經營目標有四:一、促進金融穩定;二、健全銀行業務;三、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穩定;四、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發展。簡言之,央行的經營目標追求的向來是穩定而非財務績效,在這樣的前提下,如果要央行成立外匯主權基金來賺更多錢上繳國庫,基本上和央行政策目標可說背道而馳。
回到央行本身的定位,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穩定物價和幣值,而非營利,因此以比較各國外匯存底收益率來訴求央行操作過度保守,立論上就已定位錯誤。至於有論點認為央行外匯存底目前持有的標的過於集中、無法抵抗通膨,這更是謬論,因為外匯存底餘額反映的是國內外投資和貿易的結果,並非靠財務操作使其規模增長。
不可諱言,台灣外匯存底運用確實相對保守,這部分央行內部或有思考空間。但回到現實層面來看,台灣不是國際貨幣基金(IMF)會員國,加上金融市場淺碟且是小型開放經濟,很容易受到國際突發狀況的外溢衝擊,如果央行沒有足夠儲糧,台灣一旦發生如歐債危機等風暴而面臨資金不足,沒人可確保國際間願提供台灣金援。
再者,目前外資持有國內股票及債券按市價計算,連同其新台幣存款餘額,共折計5,656億美元,約當外匯存底的101%,換言之,外匯存底除是「藏富於民」的結果,很大一部分來自外資。依各國經驗,外資同時全部匯出的可能性不高,但台灣政經情勢相對複雜,萬一出現較大的政治地緣風險,外資也並非不可能大量匯出。
也就是說,從央行的政策角色和外匯存底運用方式來看,流動性和穩定性都一定比收益性重要,如果要央行負責成立和管理外匯主權基金,因為操作外匯存底和管理主權基金的發展策截然不同,縱使兩者操作分離,但若同由央行管理,思維模式仍難免有相互扞格之處,甚至顧此失彼。
另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是,台灣到底需不需要主權基金,主權基金可發揮什麼功用。目前全球主權基金可概分五大類型,穩定型的挪威是為追求國家外匯收入中長期穩健增長,以降低短期波動對該國經濟的影響。香港的沖銷型是為了幫央行分散外匯存底與干預外匯市場,應付外匯流動性過剩的問題。
市場最常提的油源國家,多是為了積蓄當代財富,為後代子孫謀福,屬於儲蓄型。預防型的科威特是預防國家、社會與經濟危機。策略型主權基金如新加坡,則是為尋求在全球架構下優化資產配置,培育世界一流企業,以實現本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策略目標。
台灣當然可以成立主權基金,但主權基金的財源、管理運作模式、獲利歸屬和監督,都還存在許多討論空間。例如立委提案所云,外匯主權基金以追求財務績效為目標,且投資標的為具備策略性及關鍵技術的外國公司,但若魚與熊掌不兼得時,主權基金要顧面子(發揮國際影響力)還是裡子(財務績效),有必要先想清楚。
沒有人可以保證,投資具策略性及關鍵技術的外國公司就一定會會獲利,就像外資買台積電也可能虧錢,先前各國主權基金投資虧損的例子更所在多有。所謂透過外匯主權基金投資各國產業龍頭,可增進國際影響力和帶動國內產業及技術升級,更是自我沈醉,就像國外主權基金就算成為台積電大股東,也難以取得其技術。
台灣要成立主權基金,財源絕對不是問題,重點反而是應該參考何種模式、如何定位,對所謂「財務績效」和「關鍵產業」兩大指標的定義、優先順序、檢視和監督方式更應有明確的輪廓。僅用修正中央銀行法草案,「規範」央行拿外匯存底的固定比重成立主權基金,是輕率且不負責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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