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遺產稅代位繼承案件,其代位繼承人之扣除額,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均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扣除之規定予以扣除。

民法第1140條所稱「代位繼承」,指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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