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替子女投保,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中區國稅局近日接獲一例,某甲父親生前替某甲投保(要保人為某甲之父,被保險人為某甲,受益人為某甲之母),在某甲之父過世後,該保單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為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保險,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險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尚不符合保險法第112條所指「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故某甲之父生前為某甲投保的保單價值仍屬被繼承人遺留財產,應依法併入其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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