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今年上路,明年申報綜所稅和營所稅時即適用,財政部已公告三大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涵蓋範圍達90國以上,供企業適用時參考。
其中,第一類是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未逾14%者,例如安吉拉(Anguilla)等29個國家或地區。
第二類是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者,例如貝里斯(Belize)等50個國家或地區。
第三類是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者。
例如薩摩亞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 of Samoa)、愛爾蘭共和國(Republic of Ireland)、模里西斯共和國(Republic of Mauritius)及其他國家或地區。
為防止營利事業及個人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FC),將盈餘保留在CFC不分配,以規避稅負,台灣自今年起施行CFC制度。
新制上路後,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台灣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
財政部表示,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規定情形,仍應以該國家或地區實際情況認定。
會計師提醒,針對CFC盈餘之計算,應留意兩點規定,一是不溯及既往,CFC在2022年以前盈餘,仍可等CFC實際分配時才計入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所得稅額。
二是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投資損益是按已實現數計入。例如CFC轉投資越南實質營運子公司,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可減除當年度採權益法認列越南子公司的投資收益,但應加計當年度越南子公司決議分配予CFC的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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