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中天新聞台換照訴訟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通傳會(NCC)沒有依照2018年的「法定」審查辦法進行評分,卻自行創設規則評分,形同改變執照的核發標準,10日判決撤銷NCC不予換照的處分,NCC應依判決的法律見解重新審議。可上訴。
回顧整起案件,2020年6月8日中天新聞台提交換照營運計劃書,向NCC申請換照,不料,NCC用突襲性方式,20天前才通知將舉行聽證會,而且中天在聽證會召開前曾經3次聲請閱卷,然而除了中天自己提出的資料外,NCC一律拒絕閱卷。
同年10月26日中天換照聽證會,11月4日中天到會陳述意見,但聽證會7位被告選任的鑑定人中竟有5位鑑定人中途離席,由NCC委員擔任的聽證會主持人,更明示及暗示在場的鑑定人無須現場回覆,NCC嚴重剝奪中天依法享有對聽證鑑定人發問之權利及機會。11月18日NCC火速決議不予換照,26日公告不換照處分,12月2日中天提行政訴訟,12月11日中天新聞台執照到期,被迫退出原本「52台」頻道,但之後不少綠營背景媒體打算搶進中天52頻道關鍵位置,引發NCC行政不中立的爭議。
中天提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NCC不予換照處分撤銷,及NCC應作成准予換發中天新聞台執照(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的行政處分,及NCC應給付中天79億5,369萬9,980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由受命法官蘇嫊娟兼審判長、魏式瑜及陳雪玉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合議庭表示,並非NCC本於獨立機關所為的行政行為或決定,就可排除司法的審查,對於決策事實基礎有無錯誤、是否資訊不完全、理由的形成是否出於正當法律程序,法院仍應審查,以確保獨立機關的依法行政。
合議庭表示,2018年2月8日修法後《申設審查辦法》是法律要求NCC對於電視台申請、設立及換照的「規範」,但NCC在2020月11月18日審查中天換照案,卻由7名委員依NCC自行制定評分標準,造成中天換照的審查事實基礎錯誤,資訊不完全。
北高行政法院認為,NCC違反換照審查辦法的評分基準,形同改變執照的核發標準,足以影響所憑審議不予換照的結論,無從推算回復,NCC不予換照的處分自於法有違,中天請求撤銷NCC處分有理由,至於請求NCC作成准予換照處分部分,仍待NCC依本判決的法律見解重為審議後,作成適法決定。中天另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合議庭認為,因換照申請應否許可,尚待NCC重為審議,此部分請求無理由。全案可上訴。
發表意見
當您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視為已承諾願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是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留言服務從事侵害本公司或他人權益及相關違法或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之行為(以下簡稱禁止行為),否則您除應自負文責外,並同意本公司逕行移除或修訂您的留言內容或限制您的留言權利或封鎖您的帳號,絕無異議。前述禁止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