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記者葉時安台北報導】為降低權證發行人調節避險部位之稅負成本,以提升其報價品質及投資人參與權證市場意願,促進權證市場發展,總統周三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其中第2條之3及第3條自112年11月10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該部已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訂相關子法規,將於近期對外預告。財政部說明,證券交易稅條例本次修正重點,一、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上市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自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即112年11月10日起至117年11月9日止),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股票者,其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之部分,證券交易稅稅率由現行千分之3調降為千分之1,並授權該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避險必要範圍之認定基準等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子法規。(修正條文第2條之3)
二、增訂代徵人及證券自營商應將權證避險專戶之交易明細列具清單,依規定期限送交稅捐稽徵機關。(修正條文第3條)
三、因應權證避險股票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調整,證券商及稅捐稽徵機關亦須配合修正相關作業系統,且財政部須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子法規,爰定明修正條文第2條之3及第3條自公布後6個月(即112年11月10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6條)
四、刪除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11條)
財政部表示,上開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案有助改善權證造市品質,創造有利投資環境,提升權證流動性,活絡股權市場交易。該部已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訂相關子法規,將於近期對外預告,各地區國稅局亦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俾使權證避險股票交易調降證券交易稅措施於112年11月10日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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