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1218)昨晚發布重訊,表示獨立董事陳敏薰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獨立董事在執行職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因此泰山依法當然解任陳敏薰獨立董事。
財經網紅胡采蘋昨天也在臉書粉絲團「Emmy追劇時間」發文評論泰山,表示:「泰山是不是起肖了,董事會可以解任董事嗎,你們律師有沒有讀過公司法啊,解任董事是要召開股東臨時會好吧,蔣萬安可以解任陳其邁嗎,亂七八糟,現在的人越來越沒規矩。
現在是沒人管了無法無天了嗎,要鬥也要有個章法,這種沒讀書沒知識的鬥法真的很丟人。」
公司法關於董事之解任,規定在第199條
經查公司法關於董事之解任,規定在第199條,法條全文如下:
第199條
1.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2.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泰山解任陳敏薰獨董的理由,在重訊中指稱,陳敏薰執行獨董職務違反獨立性情事,包括去年12月2日出售全家股票出爾反爾、今年4月20日審計委員會與董事劉偉龍共同謊報獨立董事杜英達遭恐嚇,率警闖入審計委員會會場,帶走杜英達並聲稱不爽開審計委員會等,違反執行獨立董事職務獨立性及未盡董事忠實義務;中斷審計委員會,致使本將接續開議的董事會無法進行。
此外,泰山認為,陳敏薰5月5日、5月6日連續兩天宛如龍邦聘用人員,大動作代表龍邦召開記者會,不實指摘泰山公司的不是,惡意詆毀經營團隊與董事,嚴重失去獨立董事獨立性。
泰山表示,就相關情事與事證,委請律師出具2份法律意見書,依2件法律意見書評估結果,皆認陳敏薰所作所為,確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泰山公司依法當然解任陳敏薰獨立董事。
※免責聲明:文中所提之個股內容,並非任何投資建議與參考,請審慎判斷評估風險,自負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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