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報不實,負責人換公司也沒用。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9日預告修法,讓投保中心可跨公司訴訟。未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增加「財報或公開說明書不實、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行為,應負責者即便已換公司,事發十年內投保中心皆可提訟要求解任。
高晶萍指出,現行法規只有針對「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期貨詐欺」,投保中心可代表投資人提起訴訟、要求解任,此次修法新增納入「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從事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亦不適合擔任董事、監察人職務,有解任的必要,讓投保中心得代表提起解任訴訟。
這次修法也讓訴請解任範圍擴大為「跨公司」。過去許多案件投保中心提訟解任案,在法院門口就已失敗,例如A公司發生財報不實事件、負責人之後跳槽到B公司出任董事,法院會認為,行為疏失是在A公司,無法解任B公司的職務,即不受理訴訟案,造成跨公司解任困難,修法後將可避免這個情況,不管應負責者逃至哪家公司任職,投保中心都可以訴請法院解任。
所謂「非常規交易」是指掏空背信,例如「高價買低價賣、利益輸送」,高晶萍說明,過去投保中心代位求償最多的案件以「財報不實」案件最多,據投保中心統計,2019年至今,解任訴訟案件以財報不實達15件,是各項解任訴訟案中最多。
這次修法也放寬投保中心執行業務的支出及費用之限制,增列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的合計,一併作為保護機構的經費來源,以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所需經費。
高晶萍強調,由於投保中心近年在商業法院的訴訴多、案件量激增,聘任人員薪水太低留不住人才因此有進行調薪,費用支出變多,需要多一點收入來源,因此放寬。
另外,此次亦修正判決結果通知投資人方式,如全案勝訴或全案上訴時,以公告方式替代書面通知;不提起上訴時,投保中心則須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
這次修正施行前,投保中心已提起訴訟但尚未終結之代表訴訟及裁判解任訴訟事件,也適用修正施行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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