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國人被騙去國外當「豬仔」的事件頻傳,也引發社會關注。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2,000萬元罰金;若招募對象未滿18歲,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行政院提案說明中指出,考量目前新興組織犯罪崛起,犯罪模式已不同於傳統,尤其常見之毒品販運、 人口販運、洗錢詐欺等犯罪經常跨越國界,且被害人數眾多、不法利益甚鉅、查緝不易,不僅對國內及犯罪地之社會治安造成影響,亦使我國國際形象嚴重受創;為遏止犯罪組織勢力,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因此提出這次修法。
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有鑑於近來犯罪組織招攬國人赴柬埔寨、杜拜等國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案件頻傳,行政院版本內容明指要「修法嚴懲」。
根據最新三讀條文,未來意圖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上述罪行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現行規定犯組織犯罪中,獲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在這次修法也改為「有罪」確定,就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因此,「有罪」範圍擴大到宣告免刑、緩刑者,同樣不得登記參選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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