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不服,除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外,並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1/3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但納稅義務人已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倘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則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1/3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始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舉例說明,甲君因不服其2018年贈與稅額450萬元的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1/3(15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反之,若未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1/3或提供相當擔保,國稅局會依規定,以其未繳納稅捐450萬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除依法提起訴願,應同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1/3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致資金遭凍結或不動產被查封。

#繳納 #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 #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