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記者任珮云台北報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今年2月發布《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並於3月31日起施行。博泰明安專業法商服務表示,該辦法公布後,將對3大類公司有影響:一、爭取在A股上市。二、在大陸地區其他交易板塊掛牌(如美股或港股)。三、利用KY公司模式辦理回台上市。全國律師聯合會大陸事務委員會委員周天泰律師表示,該項辦法嚴格來看,對於在A股上市的台商比較沒有影響,主要會受影響的是回台上市,或是去香港、美國上市的企業。尤其是,KY公司回台上市,常會被該辦法的第15條和第16條掃到。

隨著該辦法的公布與實施,台商企業打包在大陸地區的業務資產到境外上市,應當審慎留意該辦法要求相關備案措施。博泰明安專業法商服務特別針對該辦法的主要規定,以及一系列的監管指引,匯整重點提供業者參考。一、境外發行的定義。二、需要備案的主體。三、境內企業與境外證券公司各自的備案程序。四、備案的準備工作。

在需要備案的主體方面,周天泰律師表示,一、直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二、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三、擔任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業務的保薦人或主承銷商的境外證券公司。例如,若是台商的主要廠在大陸,要回台上市,可利用KY的組織架構設一個開曼的控股公司,將在大陸營運的公司設在開曼控股之下,再以開曼控股回台上市,這類的KY公司一定會受到影響。

其次,在大陸幫客戶服務的證券商,也必須主動向證監會說明相關業務。台商在大陸深耕,大都會選擇在A股上市,但之前A股上市的排隊家數太多,所以,有些券商就會協助企業到美股或是港股上市。過去,企業到境外掛牌,證監會是管不到的,但近2年境外掛牌的個案增加速度變快,因此證監會才發布《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該辦法並非針對台商,而是證監會希望能管控更詳盡的企業資訊。(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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