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晶片法(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子法草案內容預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說明,剛出爐的子法草案,針對新增的「前瞻研發支出」及「先進製程設備」二大投資抵減優惠措施,明定適用範圍、申請程序與期限、審查機制及相關事項。
適用對象方面,必須是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不限產業別。申請公司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服務在國際市場應具一定影響力,例如公司產品或服務於國際市場的占有率或排名等情形,將是主管機關的審查重點。
申請當年度研發費用必須達新台幣60億元、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6%。研發金額及比率應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當年度個體綜合損益表(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金額為準。
營所稅有效稅率於112年度須達12%;113年度起為15%(113年度得視情況由行政院核定調整為12%)。有效稅率是指公司當年實際在台灣繳納所得稅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率,得暫以自行申報數核算,最後仍以稅務機關核定數為主。
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至於抵減規定,前瞻研發支出的25%可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但申請公司必須於台灣境內投入國際領先技術或成熟製造技術的創新性應用研發活動,並僅限於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新原材料等活動產生的研發支出,始可適用。若為改進現有產品、原材料等研發支出不受獎勵。而且研發單位應為專責部門,倘研發工作非由專責單位進行,而是分散於公司各業務部門,則無法適用。
適用支出項目包括全職研發人員薪資及教育訓練費、消耗性器材、原材料、研發購買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當年度攤折支出,以及購買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費用或委託或共同研發所發生之特定支出等,但不包括例行性、測試等支出。
其中,有關攤折項目,首次攤折時點,均應於本法案施行日開始(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得適用。另屬於專用技術或共同研發之特定支出,如未能於首次攤折之年度提出申請,於攤折年限內仍可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尚未攤折支出自提出申請之前一年度起適用。
至於購置先進製程設備支出之5%可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
但機器或設備支出金額以硬體為限,軟體、技術(如專利權、專門技術)及技術服務(如與技術有關之規劃、設計、檢驗、測試、專案管理、系統整合或其他服務)等均非屬獎勵範疇。
抵減上限規定方面,無論「前瞻研發支出」或「先進製程設備」投資抵減,抵減之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的30%為限,倘若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抵減總額不能超過應納稅額之50%,除非有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不受限制的規定。
最後是申請程序,適用此二大優惠措施的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曆年制公司為例,即為2月至5月間),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是否符合資格條件。同時於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文件,送請稅務機關核定。
應特別留意,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是採書面申請,並非採線上申請方式。主管機關將設置委員十一人以上之審查小組審核申請公司適用資格,若審查資格不符,申請公司可於審查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稅務機關申請更正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一般研發投資抵減)及第10條之1(智慧機械、5G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勤業眾信提醒,公司務必注意審查進度,若資格不符,應依限申請更正,以免喪失租稅優惠。
最後,戴群倫提醒,申請適用「前瞻研發支出」或「先進製程設備」投資抵減之公司,不得再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優惠,且僅限當年度抵減,不若產創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可選擇較低抵減率、分三年抵減之彈性規定,因此,納稅義務人應審慎評估選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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