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統一企業公司與家樂福公司結合案,公平會在第1647次委員會議通過,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負擔,以確保結合後「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即有條件通過。

公平會要求,統一和家樂福合併起三年內,統一最高僅能持有家福公司30%股權;且家福公司董事席次應維持超過三分之二不得由統一超商的董事或總經理擔任。擔任家福公司總經理及經理人,任職前兩年及任職期間不得擔任統一超商總經理或經理人。

在避免造成供應商擊的部分,公平會也分兩大面向處理,首先,為避免兩者合併後利用其通路商優勢地位強推自有品牌,保障中小型供貨商權益,家福公司給予統一企業公司的商業條件,相較於相當地位的供貨商,不得有明顯優待或為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行為。

且結合實施次日起三年內,家福公司應維持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新台幣100萬元的中小型供貨商設置專案,並確保此等專案修改或替換不會對中小型供貨商更為不利;上述期間內,家福公司無正當理由或未予合理通知時,不得終止或將任何中小型供貨商自供貨商名單除名。

公平會表示,第二個面向則是為避免兩者採取共同採購及行銷策略,或增加對供貨商談判力量,限制下游通路市場競爭,兩者結合實施次日起三年內,家福公司與統一超商公司不得向個別供貨商協商「共同採購」。

但若是供貨商自行提出者或其他非因家福公司、統一超商公司原因所採行者,不在此限。

且兩者合併次日起三年內,家福公司對於個別供貨商所取得的附加費用,不得任意提高。但基於新增服務所衍生的附加費用項目,不在此限,但應由供貨商自由選擇及決定是否使用該項服務,且須事先取得供貨商同意。

最後則是結合實施次日起三年內,家福公司對於年度供銷制度的變更,對於供貨商而言,不得更為不利。但基於合理商業考量、經供貨商同意或追求消費者福祉者不在此限。

公平會表示,統一企業公司在結合實施的次年起三年內,於每年6月1日前,必須提供履行負擔及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成果報告送交公平會備查。

公平會表示,考量統一企業公司併購家樂福公司,對民生消費、供貨商及其他流通業影響重大,公平會除詢問零售通路業關切面向,並邀集上游供貨商所屬相關公會、學者專家、產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充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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