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部先前函釋認為,勞工請假連續請30天以上的病假,遇到例假日、紀念日及勞動節日可併計於假期內,但卻有勞工為了領取額外薪資,因同一事由分次申請病假,勞動部近日表示,連續超過30日以上計算,為以勞工提出的請假單據為準,意謂就算勞工分次請假,含一例一休、同一事由最多只能請能申請38天的薪資。

依相關法規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除了癌症治療、安胎假在內的住院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而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依規定請假日數在30天內時,不併計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計算,如可以請5天病假,休息日及例假日則為工資造給,但先前曾函釋普通傷病假超過30天以上期間遇假日可併計於假期內、意謂30天以上的病假無論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可不給薪。

但有勞工因同一事由分段請假,引發地方政府疑問,黃維琛舉例,如有勞雇雙方約定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及周日為休息日及例假日,勞工因為癌症治療,就醫證明治療休養期間為3個月,勞工因而提出「周一至周五」病假假單、連續提出10周,此時計算30個工作日後,除非有其他事由,否則可不發給其休息日及例假日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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