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不少台灣企業派員赴美工作,包括台積電外派工程師至鳳凰城新廠。外派人員往往需在美國待上相當的時間,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兼所長卓家立提醒,美國設有聯邦稅和州稅,分別由美國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徵收,有各自獨立的徵稅制度。由於各州的州稅規定和判斷標準不盡相同,因此外派人員可能同時須繳納兩種稅負,也可能僅需繳納聯邦稅,需視所在地州政府的規定而定。
美國聯邦稅制下,徵稅對象分為美國稅務居民及非稅務居民,分別訂有不同的課稅標準。以所得稅而言,若為美國稅務居民須就其全球收入繳納所得稅,若為非稅務居民僅須就美國來源之收入繳納所得稅。外派人員應先判斷自己是否為美國稅務居民,接著才能確定如何納稅,這對稅務申報的影響至關重大。
美國稅務居民認定標準有三種,只要符合一項便屬於美國稅務居民,包括:具美國公民身分、持有綠卡、或符合居留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者。卓家立說明,換句話說,外派人員縱使不是美國公民也無綠卡,仍可能因為符合居留測試而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必須比照美國公民納稅。
他提醒,若在同一稅務年度中,從非稅務居民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則該年屬於雙重身分稅務年度。納稅人僅須就其符合居住測試後的期間以美國稅務居民的身分納稅、申報,就該年度尚未滿足美國稅務居民條件的期間,仍以非稅務居民的相關規定納稅即可。
非稅務居民原則上僅須就美國來源收入繳納所得稅(1040-NR表格)。以外派人員來說,其在美國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上班獲取的薪資即屬應稅所得。
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美國稅務居民可擇優適用,且單身者與夫妻共同申報者可享的標準扣除額不同。非稅務居民則不適用標準扣除額,處於雙重身分稅務年度者(Dual-Status Tax Year),原則上也不適用標準扣除額,僅能列舉特定扣除額項目。
卓家立補充:「以外派人員來說,較常適用的扣除額項目為工作業務相關支出、個人退休計劃 (IRA)。若為處於雙重身分稅務年度者(Dual-Status Tax Year),原則上也不適用標準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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