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衛環委員會29日審查再生醫療法草案,其中最頗具爭議的「人體試驗」等條文保留,30日將審查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召委吳玉琴表示,提報院會討論前將交由黨團協商,保留條文及附帶決議仍待協商處理。

再生醫療法草案經過衛生及環境委員會審查,第1條、第3條、第5條、第9條、第11條、第16條、第19條、第24條,以及第28~33條,以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33條皆保留。另有4個附帶決議保留待協商處理。保留條文包含立法目的、定義、再生醫療審議會、附款許可、細胞操作之機構及人員資格、組織細胞來源管理、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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