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為衡平證券商風險管理及對投資人之公平性,28日董事會通過將研議調整當日沖銷交易違約金計收標準,由現行的「相當成交金額之7%為上限」調整為「按買賣沖銷後差價金額為上限」。
據了解,因有許多投資人向主管機關反應,出現違約交割後,發現依原規定「相當成交金額之7%為上限」,會被證券商收取與違約金額(買賣相抵金額)不符的情況,即被券商收取的違約金會遠大於違約金額。
證交所舉例,假設原違約交割投資人買100萬元、賣97萬元,共損失3萬元,但證券商會以(100萬元+97萬元)X7%,即最高可收取13.79萬元違約金,這與投資人違約損失3萬元明顯不符。依新規定,未來券商最高向違約投資人收取的違約金最高將不得超高3萬元(即違約損失金額)。
發表意見
當您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視為已承諾願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是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留言服務從事侵害本公司或他人權益及相關違法或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之行為(以下簡稱禁止行為),否則您除應自負文責外,並同意本公司逕行移除或修訂您的留言內容或限制您的留言權利或封鎖您的帳號,絕無異議。前述禁止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