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為衡平證券商風險管理及對投資人之公平性,28日董事會通過將研議調整當日沖銷交易違約金計收標準,由現行的「相當成交金額之7%為上限」調整為「按買賣沖銷後差價金額為上限」。

據了解,因有許多投資人向主管機關反應,出現違約交割後,發現依原規定「相當成交金額之7%為上限」,會被證券商收取與違約金額(買賣相抵金額)不符的情況,即被券商收取的違約金會遠大於違約金額。

證交所舉例,假設原違約交割投資人買100萬元、賣97萬元,共損失3萬元,但證券商會以(100萬元+97萬元)X7%,即最高可收取13.79萬元違約金,這與投資人違約損失3萬元明顯不符。依新規定,未來券商最高向違約投資人收取的違約金最高將不得超高3萬元(即違約損失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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