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7日表示,個人交易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不過,高雄國稅局說明,如果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而且交易時設立未滿五年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的交易所得,則免計入課稅,享有租稅優惠。
5月報稅季節即將到來,高雄國稅局指出,投資人在2022年度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且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新台幣670萬元者,今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有關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課稅,高雄國稅局提醒,須留意三重點:(一)計入課稅時點:交割日所屬年度。(二)所得額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並檢附收款、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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