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台北電】巧新(1563)屏東廠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經屏東縣政府罰緩並限期改善。

巧新公告屏東縣環保局稽查放流水之排放水質,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台幣23萬4仟元及環境講習2小時,並限期改善;公司即刻改善。

環保局裁罰新台幣23萬4仟元整及改善花費22萬5仟元,這對營運、財務無重大影響。

巧新表示,水質超標原因為廢水處理設備異常所致,針對本案之改善處理,除立即修復故障設備,同時請廠商評估提升廢水設備處理能力,並加強巡檢及監控且積極投入相關資本支出,達到對環保法規之要求,同時避免再發。廢水處理設備已修復完成,經檢測已符合環保法規,後續將加強監控,以確保及落實法規要求。(編輯:沈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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