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200餘萬元,國稅局函詢保險公司並檢視其提示的單據等資料,查得其中有部分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另有支付「交通費」等非屬醫藥費範圍的費用,合計150餘萬元。
國稅局之後以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予以減列該筆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核定甲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補徵稅額16餘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注意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支付對象需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而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國外就醫往返交通費、旅費,均不得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立法意旨,是針對人民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費用,因屬生活中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可以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列舉符合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的適用條件,如係未扣除保險給付而申報錯誤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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