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基金經理人以人頭炒股,金管會檢查局證實去年11月至今年1月間對3家投信發動專案金檢、對1家投信進行一般金檢,合計共對4家投信辦理金融檢查,後續是否開罰由證期局裁定。
據《鏡週刊》報導,為整治國內基金經理人涉及人頭炒股弊案,金管會2022年底先後對國泰、復華、富邦以及保德信等4家投信公司進行金檢,且在金檢後傳出有8名經理人涉案。
金管會檢查局副局長賴欣國昨天在例行記者會證實,為防範基金經理人涉及利益衝突情事,金管會去年11月至今年1月對3家投信發動專案金檢、對1家投信進行一般金檢。
賴欣國說明,金管會是依高風險項目篩選出金檢的4家投信名單,並有同步了解相關基金經理人帳戶及金流。
專案金檢及一般金檢的檢查報告仍在整理中
賴欣國表示,專案金檢及一般金檢的檢查報告仍在整理中,後續將移請證期局核處,是否違反法令,將由證期局認定。
他指出,金檢有2大重點,第一是查核基金經理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投信基金及全委帳戶所持有相同標的的情形。
第二是針對投信基金及全委帳戶、包含政府基金代操等投資或交易,查核相關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至於投信經理人若涉及炒股,將面臨何種罪責?法界人士表示,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1條規定,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發表意見
當您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視為已承諾願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是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留言服務從事侵害本公司或他人權益及相關違法或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之行為(以下簡稱禁止行為),否則您除應自負文責外,並同意本公司逕行移除或修訂您的留言內容或限制您的留言權利或封鎖您的帳號,絕無異議。前述禁止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