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新制在2005年7月1日施行,迄今已上路18年,仍有事業單位選擇舊制或保留舊制工作年資尚未結清勞工;依勞基法規定,具有舊制工作年資的勞工,符合「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得申請退休;或年滿65歲勞工,雇主強制其退休時,就須給付勞工舊制年資的退休金。

勞退舊制於1984年開始實施,依勞基法規定,雇主必須要依照勞工每月的薪資中提撥薪資總額的2%至15%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此筆退休金將存入台灣銀行退休金專屬帳戶,由台銀代為收支、保管及運用。

在2005年更改為新制,若在當年度年7月前有參與舊制的勞工,在退休時記得要向公司申請舊制退休金,適用舊制之勞工也可以依照規定請領舊制勞退金。2005年7月1日前到職的勞工,中途若轉換為新制,就不會有「上限」問題,唯獨「純舊制」的人就會面臨到「工作年資無效」

舊制的計算方法以「基數」為單位,按照勞工的年資,前15年每年算2個基數,滿15年之後則每年算1個基數。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則以1年計。

舉例來說,勞工的年資為28年7個月,選擇舊制,前15年適用2個基數,後13年適用1個基數,剩下的7個月滿半年,因此以1年計,也適用1個基數,因此基數的算式為(15×2)+(13×1)+(1×1)=44,因此勞工的基數為44,若該位勞工在退休前平均薪資為6萬元,以44基數計算,總額為「6萬x44」,可一次領取舊制勞退金264萬元。

新制是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的制度,雇主為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勞工退休金,而勞工個人可自願另提繳6%。給付方式為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一次或月退休金(未滿60歲僅能一次領回退休金),而領回的金額為退休金個人專戶累積的本金及收益(=(提繳工資x6%x12個月x提繳年資)+投資累積收益)。

「新制」認人不認公司,換工作年資持續累積,「舊制」換工作重新計算,年資還有上限?勞工退休金新制、舊制的差異,包括下述五項,一、舊制帳戶屬於雇主,新制帳戶屬於勞工;二、舊制提撥2%至15%、採彈性費率,新制提繳高於6%,採固定費率;三、舊制工作年資限同一單位採計,新制工作年資不以同一事業為限,年資計算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四、舊制工作需至少滿10年以上,新制年滿60歲即可申請退休;五、舊制上符合退休條件後,向雇主申請,新制則可先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或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試算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的金額,再提出申請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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