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個人公益彩券(如刮刮樂及大樂透)及運動彩券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中獎人不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或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
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民眾楊小姐來電詢問,過年時購買政府舉辦的公益彩券刮刮樂及運動彩券,刮中一張刮刮樂獎金新台幣100,000元,需不需要繳稅。
該局說明,楊小姐刮中一張刮刮樂所獲得的獎金100,000元,屬政府舉辦之彩券中獎獎金,中獎人為個人,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5,000元,給付單位應按給付全額扣繳20%所得稅,即扣繳稅款20,000元(100,000元*20%)後,該獎金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或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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