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壽險公會近日發函壽險公司,提醒落實《消保法》規範,應給予足夠、合理的保險審閱期(30天以內),除壽險公司業務員外,也提醒業務往來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共同行銷合作通路,確實執行至少3天的審閱期。
依《消保法》第11條款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天以內的合理期供消費者審閱條款內容。金管會也規定保險商品審閱期至少3日。
不過,壽險業法務專家表示,若審閱期延長10天、甚至達30天以內的上限,不論對消費者或壽險公司都不是好事,因保單審閱期後,還有要保、核保、繳費等流程,中間有空窗期,「誰能保證意外,明天哪個先到?」壽險法務專家並指出,不少保單費率是年齡愈大、保費愈貴,若審閱期限內過生日,年長一歲,保險又得加費。
但另有第一線保險經紀人表示,審閱期長短主要在民眾對契約是否了解,多數保險可在了解後,直接簽署放棄審閱權,對因工作繁忙等問題需較長時間審閱的民眾來說,一旦了解,可自行決定放棄繼續審閱,並非壞事。
富士達保經董事長廖學茂表示,保險審閱期是避免消費者買保險一時衝動,給予審閱的緩衝時間,國內保經代都會配合壽險公司,徹底執行至少3天的審閱期。此外,壽險公司表示,並非所有保單都如此,較簡易、需求及時的旅平險,並無審閱期規範。
發表意見
當您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視為已承諾願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是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留言服務從事侵害本公司或他人權益及相關違法或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之行為(以下簡稱禁止行為),否則您除應自負文責外,並同意本公司逕行移除或修訂您的留言內容或限制您的留言權利或封鎖您的帳號,絕無異議。前述禁止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