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徐瑩瑩表示,台灣CFC制度今年上路,企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要留意四點。
一是轉投資收益應按權益法計算,以避免誤判被動收入所佔比例較實際為低。
二是跨國集團如因營運決策考量調整營業模式及股權架構調整者,應評估股權移轉將可能產生的稅負及成本。
三是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各CFC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認列該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得自認列該投資收益年度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有溢繳稅額者,得申請退稅。
如獲配前開股利或盈餘屬源自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及在第三地區已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及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前開規定期限內,得自認列該投資收益年度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有溢繳稅額者,得申請退稅。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投資收益,而依台灣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四是公司於辦理盈餘分配時,相關會議記錄內容應明確區分可辨識該次盈餘分配的盈餘所屬期間,並把握其已於所得來源地繳納所得稅的五年扣抵年限,以免喪失己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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