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四起就不是春節國定假日,領不到加倍薪資!勞工、工讀生注意,《勞基法》雖規定,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可獲得加倍工資,但內政部的春節國定假日僅有除夕(21日)、初一(22日)、初二(23日)及初三(24日),共4天,與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今年公務人員10天春節年假不同。這也代表若未挪移休假日,雇主不一定要給付初四或初五出勤的勞工加倍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民間企業也可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情形,如原本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形成今年春節期間10天連假,可以透過彈性工時,對調休息日及工作日,並把原本除夕及大年初一直接補假。
也就是說,若要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1月20日、1月21日、1月27日及1月28日為休息日,若要使勞工出勤應發給休息日加班費;1月23日、1月24日、1月25日及1月26日為國定假日,應發給加倍工資;1月22日及1月29日則為例假日,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黃維琛提醒,對調後要使勞工出勤,給薪則依各休假日性質不同計算,若低於付加班費水準,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罰鍰。
黃維琛說,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紀念日僅有除夕、初一、初二及初三,因此若是如一日工讀生等無法挪移工作日等情況,在初四、初五出勤時,雇主可不發給加倍工資,但過年期間不好招募勞工,也可開出較高薪資吸引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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