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制度今年上路,營利事業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台灣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豁免門檻規定,今年起應將該CFC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額或個人基本所得額中課稅。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指出,CFC制度是財政部為因應全球反避稅趨勢的產物,以往企業或個人常在低稅負國家設立紙上公司,利用三角貿易將不合常規之利潤保留於境外公司不分配,致我國稽徵機關無法對其課,CF制度實施後,稽徵機關將擁有課稅的法源依據。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9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CFC申報書發布影響廣泛,企業及個人受CFC法案影響者,宜高度關注CFC申報書應準備之文件及需揭露之資訊,以利評估CFC影響層面及正確計算CFC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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