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勞工預計退休年齡平均為61.3歲,而國人平均壽命為80.86歲,也就是說退休後仍有近20年的餘命,其中近7成民眾規畫退休收入來源,主要是勞保老年給付及勞退金,民眾了解勞保年金給付至關重要,擠身「上流老年」,還是淪為「下流老年」一念之間。
勞保年金施行之後,除了將「殘廢給付」名稱改為「失能給付」外,失能、老年及死亡三種給付更增加了可以每個月領年金的方式,也就是「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及「遺屬年金」三種給付,被保險人擇一請領。
為使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獲得最基本之生活保障,勞保年金規範各項年金給付之最低基礎保障金額,老年及遺屬年金給付最低保障金額為3,000元,失能年金給付為4,000元。
「老年年金給付」給付分三種,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老年年金給付、老年一次金給付,申請資格也有三,一是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二是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三是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失能給付」分為失能年金、失能一次金,申請資格為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即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遺屬年金」除可選領年金外,也可改一次領遺屬津貼,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死亡者、未及於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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