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俗稱「台版晶片法」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案,未來半導體、5G、電動車等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研發費用的25%以及購置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等支出的5%,可抵減當年營所稅。

行政院會於去年11月17日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條文修正草案,提供史上最高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希望引導關鍵產業與技術持續深耕台灣,鞏固包括半導體在內的產業鏈韌性及國際競爭優勢。

6個月內完成子辦法訂定

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程序,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此次修法適用對象不限特定產業,也未獨厚特定公司。適用條件為,一、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二、研發費用及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

這次修法明定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112年度有效稅率的比率訂為12%,113年度起為15%,但也保留彈性,113年度得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可報行政院核定調整為12%。

修正案三讀後,經濟部表示,將會同財政部在6個月內完成子辦法訂定,適用要件的規模及名詞定義,也將參考國內外產業發展狀況、主要公司研發經費及產業研發密度,並蒐集產官學研專家意見訂定,同時因應產業發展趨勢及時滾動修正。

經濟部長王美花指出,制定條文的出發點,希望在國際突出的產業能夠強化鞏固,但也沒有只限半導體,適用對象不會獨厚特定公司與產業,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於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要件者均可申請適用。

據財政部、經濟部初步共識,研發費用門檻介於50億元至100億元間,但行政院態度傾向50億元,仍待跨部會協商。若門檻設為100億元,台積電、聯發科、 聯詠等企業可望適用,若為70億元或低至50億元,聯電、日月光、南亞科、群聯、瑞昱甚至更多業者,都可望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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