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投資台灣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的股利及利息所得,可於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的上限稅率,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的稅率原本為21%,申請後多數為10%辦理扣繳申報,免除事後辦理退稅的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

財政部也特別指出,如果是屬於基金及信託型態的FINI,依其適用的所得稅協定規定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可提出敘明該基金或信託為案關所得受益所有人的自我聲明,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5條第5項檢具各款規定文件(包括基金或信託受益人名冊、個別受益人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的證明或載有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受益比例等)。

目前上市櫃公司股利不乏半年配或季配,以台積電為例,就是季配。財政部指出,為利外資法人於股利發放前,可及時取得核准函,在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時即可依上限稅率扣繳,提醒外資配合,於2月底前遞送申請文件,以利稽徵機關可在3月31日前完成核發核准函作業。

至於近三年內已取得核准函的申請案件,財政部指出,考量前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經審查在案,且有持續在台投資意願,經受理稽徵機關檢視FINI居住者證明、授權書及受益所有人自我聲明等資料,如無重大異常,得酌予延長核准適用年限最長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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