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指出,此次明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違反法令、章程或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可以「命令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或令其增資」,另「信託契約」和「履約保證契約」等申請文件的認證除會計師外,增加「律師」作為認證人。
童政彰表示,此次訂電支條例第38條第1項第5款,即電子支付機構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令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或令其增資。此修正不用再訂子法,因為此精神符合既有規定,像銀行法、票金法都有相關規範,電支機構行為要合規。
童政彰進一步表示,在立委提案前,電支條例第38條原本就有五款處置,但偏重在業務面、權益面比如說廢止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全部或部分業務之許可、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等,但沒有在「財務面」的補強作規範,立委就有此要求,要讓主管機關有處置彈性。立委們希望當電支機構有違規時,法令上有賦予主管機關更強的監管力道,除了業務要求,在財務上也可要求強化。
另一條修正是電支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2款,增訂申請電子支付機構許可之書件得檢具經「律師」審閱之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
童政彰表示,這兩項修正草案通過後,對於現行電支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2款所定契約內容之審定認證,得由律師審閱或會計師出具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或認證報告,除符合監理需求外,申請人亦可依據需求取得專業評估意見,以利檢視契約之完整性及適當性。
另考量電子支付機構如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時,增訂第38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或令其增資,賦予主管機關更彈性的裁處權力,以強化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
發表意見
當您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視為已承諾願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是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留言服務從事侵害本公司或他人權益及相關違法或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之行為(以下簡稱禁止行為),否則您除應自負文責外,並同意本公司逕行移除或修訂您的留言內容或限制您的留言權利或封鎖您的帳號,絕無異議。前述禁止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