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的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所收取之租金收入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收入,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中,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因每月租金收入未達新台幣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但如每月租金收入已達20萬元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舉例來說,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1年7月出租大樓外牆供乙公司刊登廣告,並約定每月租金10萬元,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營業稅稅率為1%,由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繳款書3,000元通知繳納。但如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1年10月再出租屋頂予丙公司架設電信基地台,約定每月租金15萬元,因每月銷售金額合計2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20萬元的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其應自111年10月起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由甲大樓管理委員會依規定自行按期申報繳納。

該局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外牆、屋頂、陽台等出租,未辦理稅籍登記,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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