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TOD發展及創造高雄更友善投資環境,高雄市政府都發局完成「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26日公告生效的修訂內容,包括結合TOD運輸導向發展,可提高法定容積30%的法源,危老都更、捷運開發、增額容積或容積移轉的基地,予以放寬建築物高度比,讓設計更有彈性且開發更具效益,並新增社福設施可設置於文教區、幼兒園與銀行可設置於甲乙種工業區。
高雄都發局26日表示,該局修訂「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歷經兩次預告修正,經內政部核轉行政院111年12月12日准予備案,26日公告施行生效。
都發局說,此次修法有四大重點,包括結合TOD運輸導向發展,可提高法定容積30%的法源,危老都更、捷運開發、增額容積或容積移轉的基地,予以放寬建築物高度比,讓設計更有彈性且開發更具效益。
此外,配合都市更新條例,明訂自擬細部計畫門檻,另,因應少子化、人口老化及產業發展需求,新增社福設施可設置於文教區、幼兒園與銀行可設置於甲乙種工業區。
都發局指出,高市府基於鼓勵TOD運輸導向發展,場站半徑500公尺範圍,得循都市計畫程序提高法定容積的30%,未來,透過都市計畫說明書,明訂執行細節,將再進行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等程序,捷運黃線場站週邊土地將可受惠適用,且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現行增額容積實施(含環狀輕軌及鐵路地下化鳳山計畫)、以及容積移轉實施範圍(含捷運紅、橘線、台鐵捷運化車站等),不受影響。
該局表示,為了鼓勵高雄市都市更新、危老建築物改建、捷運聯合開發、增額容積、以及容積移轉案件的開發,可能受限於建築技術規則的建築物高度比等規定,致建築物無法充分規劃設計利用的狀況,影響建築物重建意願,因此,此次修法將臨8公尺以上道路的建築基地,其建築物高度比適度放寬至路心1比5,且申請人也可依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規定,擇優申請檢討,讓設計更有彈性且開發更具效益。
高雄都發局指出,此次修法也配合都市更新條例,明訂都市計畫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門檻,如屬於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只要私有所有權人4/5、其面積4/5以上同意,就可以提出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以因應都市更新的需要。
另,為了因應少子化、人口老化,部分私校在退場前後,有活化的需要,可設置社福設施,而配合產業發展並建構勞工友善環境,也增加幼兒園與銀行可設置於甲乙種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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