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台北電】旭德(8179)因股份轉換案依據企業併購法第33條規定公告相關事項。
旭德表示,旭德與欣興電子(3037)進行之股份轉換案,業經111年5月11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暫定股份轉換基準日為111年10月1日,並授權公司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得視股份轉換時程之需要,與欣興電子協商變更股份轉換基準日。本案依股份轉換契約而經雙方同意變更股份轉換基準日為民國112年1月6日,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旭德公司將成為欣興電子100%持股之子公司。
本股份轉換案,以每1股旭德普通股轉換欣興電子普通股0.219股。旭德公司將依相關法令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終止興櫃買賣,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旭德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第33條之規定公告,股東如有實體股票者,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一日前(即112年1月5日前)將其持有之股票提出於該公司;未提出者,其原持有之股票失其效力。(編輯:沈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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