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金控與安泰銀行股份轉換案,少數股東提出訴訟案,經商業法院積極審理,12日宣判國票金控勝訴,對此,國票金控認為,確立公司法股東平等權原則。
國票金控強調,該案為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並以高度同意比例通過,即絕對多數股東所支持,少數股東以董事會決議程序違反金控法提起訴訟,使該案遭主管機關核予緩議,「形同少數股東擁有否決權,違反公司法股東平等權原則」。
國票金控說明,該公司單一股東集團持股均不高於10%,股東結構自然多元,董事會意見自然多樣,實屬商業民主常態。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合併案雖具准駁裁量權,惟要求以高於法律規定的董事會同意比例,在國票金控現有的董事會結構,股東權益考量不同,現實上有其困難。
國票金與安泰銀去年底依據金控法26條規定,分別經董事會通過召集股東會,在無任何股東聲明異議情況下,雙方股東會經特別決議,國票金控以73%的贊成比例通過,安泰銀行以99%的高度贊成比例通過併購案。
但由於少數股東主張該案有金控法45條之適用,提起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法性訴訟。經商業法院積極審理下,12日宣判國票金控勝訴,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均屬合法有效。
國票金控強調,未來將持續努力與董事會溝通,積極尋求併購機會,擴大金控綜效,在評估適當條件及程序下,未來亦不排除與安泰銀行重啟談判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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