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海關總署日前頒布54號公告,放寬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之免罰標準,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KPMG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執業會計師劉中惠指出,大陸機關近年監管以風險偵測為主要導向,亦鼓勵企業主動盤查,針對違規行為進行通報並輔導改善。

劉中惠補充,不少台商在大陸採取保稅方式進口原材料及設備,一旦發生關稅問題,通常涉及較多年度,風險不可輕忽。大陸海關近年查核力度及範圍明顯加強,除傳統的對保稅原料、設備及邊角料等進行實地審查外,近來對於貨物的進口價格亦提出更多問題,尤其當進口價格涉及關係人交易、權利金或其他限制條款與商業利益時。

KPMG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協理任之恒也分享實務案例,保稅原材料應具備獨立倉庫管理,而保稅設備在監管年期內亦不可進行處分或報廢。

隨著大陸市場發展,不少台商的大陸製造基地新增內銷交易,管理上存在不少挑戰。曾有企業便宜行事,將保稅與其他料件混合使用,並以自行推估的比例核算加工手冊,海關帳冊長期無法平衡,只能再採取跨境代墊方法掩飾,導致問題越來越多,帳務更加混亂,甚至涉及其他範疇的違規行為。

此外,近期亦發現海關對進口標的之編碼歸類執行更仔細的查核。曾有企業在進口設備時,海關對其就「獨立功能個體」的判斷提出質疑,要求將部分零部件排除,單獨申報。此時可能須就其生產工藝等提出詳細證明,進一步的溝通協調也無法避免。

劉中惠進一步指出,按照最新54號公告規定,只要企業於涉稅違規行為發生日6個月以內主動向海關披露違規行為,或在一年以內披露,而所涉稅款金額在人民幣100萬元或應納稅款比例30%以下者,均可不予行政處罰。違規行為存在連續或繼續狀態的,以行為終了之日起認定計算。就主動披露而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還可向海關申請減免稅款滯納金。即使涉及行政處罰,僅處以警告或人民幣 100萬元以下罰款之行為,將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劉中惠提醒在陸台商,54號公告適用範圍僅限於涉稅違規案件。企業發生進口非涉稅違法行為時,則不適用此公告規定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但可援引《行政處罰法》、《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主動供述」相關條款,爭取從輕、減輕處罰。

在判斷關稅違規行為時,因涉及商品稅號、完稅價格、原產地、稅率適用等要素,須具備高度專業性,不僅企業要具有披露意識,更要有披露能力,建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結合公告規定的時限要求以及可以享有的政策優惠內容,盤點稅務、海關以及外匯管理等各個範疇的遵循情況,來確定是否披露、何時披露以及如何披露。

#海關 #進口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