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內政部、勞動部等部會指出,親屬過世後,繼承人或家屬要留意幾個時間點,包含殯葬流程、除戶(30日內)、法定繼承(2-3個月內)、稅務申報與移轉登記(6個月內)、申請保險及津貼(2年內)完成程序。

在殯葬流程中,首先要開立死亡證明,如果是在醫院死亡由醫院開立證明;在家死亡需通知衛生所開立證明;若是意外死亡,則由檢察官開立證明。其次是喪禮,家屬可至當地縣市殯儀館申請辦理,也可自行委託葬儀社或在自宅辦理。

第三是葬禮,如果土葬必須在出殯前向地方區公所申請「埋葬許可證」,再放到墓園;若為火葬,則需向地方區公所申請「火化許可證」,再將骨灰放到納骨塔或採海葬、樹葬等。

處理完殯葬流程後則進入後事處理程序,後事處理程序可分為除戶、查詢、繼承、報稅、移轉登記等5大部分。

首先,家屬需在30天內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該項時程最為急迫,因此需優先辦理。

第二是檢視過世者債務與財產,如果過世者有金融遺產部分,家屬在去法院前可先到地方國稅局或六都稽徵機關「金融遺產單一查詢窗口」申請查詢過世親屬生前各類金融遺產等財產資料。

金融遺產範圍包括過世者的存款、保管箱、投資理財帳戶、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短期票券、期貨部位、壽險保單、基金及信用報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還有死亡前兩年贈與情形,若親屬生前在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租用保管箱,則一併通知國稅局派員點驗。

另外,過世者有退職所得包括退休金、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資遣費、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以及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等,必須在親屬過世2年內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辦理,由繼承人取得,後續則依照其稅制課稅。

第三則是繼承,若過世親屬生前債務過多,繼承人若要採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必須在知悉繼承日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過世者戶籍地地方法院」提出申請。

若未提出拋棄繼承者,依現行法令可以享有類同限定繼承的利益。但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黃沛頌建議,若繼承人為成年人,應在知悉繼承日起3個月內提出「陳報遺產清冊」,才能有效將債務、財產一次列出,確保債權與利益等,也可避免債權規模超乎預期、損害繼承人既有資產。

第四則是申報遺產稅與綜所稅。財政部表示,若繼承人確定繼承親屬財產與債務時,繼承人必須在親屬過世6個月內(可書面申請延長3個月),持遺產稅申報書及書面文件向「過世者戶籍地國稅局」報繳10~20%遺產稅,也可直接從金融遺產單一查詢窗口匯入資料或用遺產稅額試算,直接完成遺產稅申報。

第五則是移轉登記,如果要移轉過世者名下不動產,則需在親屬過世後6個月內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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