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對券商及期貨商管理,金管會21日宣布新增四大人事限制,一是券商或期貨商董事長新增專業門檻,即專科以上畢業且在金融業任職一定期間;二是董事會要有經理人問責及適任性評估機制;三是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兼任其他公司職務要有考評機制;四是證券期貨商董事不得兼任其他金融業董事,違反者可作到此屆任滿為止。

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表示,這次增訂證券及期貨商的自然人或法人董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如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的董監事,推定為有利益衝突,即不能兼任,目前是有5家券商的董事有兼任其他金融機構如投顧、票券等董事的情況,法規上路後,可作完此屆董事任期,之後即不可再選任。

金管會這次是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將會預告60天,即最快今年第四季上路。

這次主要增加四項人事限制,一是過去證券或期貨商董事長只有消極條件限制,即不可以有判刑定讞、前科等,這次增加積極條件,即應具備一定學歷與相關證券、期貨及金融機構工作經驗。

二是證券及期貨商董事會有選任經理人的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進行後續監督,法規明訂董事會要落實經理人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納入經理人適任性評估。

三是為避免券商或期貨商負責人因兼任其他職務的行為,影響本職有效執行或造成利益衝突,增訂證券商、期貨商應定期對負責人兼任行為予以考核,以作為同意其繼續兼任或酌減兼任職務的重要參考。

四是增訂證券商、期貨商的自然人或法人董監本人或其關係人,如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的董監,推定為有利益衝突,如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但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100%股份的證券商、期貨商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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