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親屬過世後,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其遺產稅扣除額最多僅限原繼承人額度,另拋棄繼承者的遺產稅扣除額將無法適用。
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的優先順序依序為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近親如子女選擇拋棄繼承,由孫子女繼承,則拋棄繼承者的遺產稅扣除額將無法適用。
另依遺贈稅法第17、18條,現行2022年遺產稅免稅額單件1,333萬元。而遺產稅六大扣除額為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被繼承人扶養的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至於直系血親卑親屬、被繼承人扶養兄弟姊妹扣除額部分,若繼承人為未成年者,可按照年齡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遺產繼承案件為遺產總額扣除各項免稅額、扣除額後,剩下的遺產淨額適用10%(遺產淨額5千萬元以下)、15%(遺產淨額為5千萬元~1億元部分)、20%(遺產淨額超過1億元部分)遺產稅率。
官員指出,不少子女在繼承父母遺產時會選擇拋棄繼承,由孫子女繼承,但遺產扣除額最多僅限原本繼承人額度,例如成年子女一人遺產扣除額為50萬元,即使拋棄繼承,由孫子女三人繼承遺產,其扣除額最多也只能適用50萬元。
另我國也常看到女性拋棄繼承、由男性為單一繼承人情況。依財政部統計,2020年拋棄繼承遺產者總共67,109人,其中約55.5%為女性(37,239人)、44.5%為男性(29,8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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