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1326)彰化廠因汽電共生系統許可在2016年9月28日到期,台化二度向彰化縣政府申請展延均遭駁回,最後被迫停工。為此,台化以鉅額損失向彰化縣政府請求高達11.4億天價國賠但遭駁回,後來改尋司法途徑,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近日判決出爐,彰化地院認彰化縣政府有違法之行政處分,致原告被迫停產無法營運而受有損害,須賠償台化4億7,704萬6,416元。

判決書指出,彰化縣政府2011年核發台化公司所屬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M16、M17及M2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與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其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但當時台化在期限內,亦即2016年6月申請展延,彰化縣政府於同年9月駁回,台化提起訴願,2017年3月環保署決定撤銷處分,同年6月彰化縣府第二次駁回展延申請,台化再提訴願,同年11月環保署再撤銷處分。

當年環保局到台化彰化廠抽檢汽電共生機組生媒,檢測結果生煤樣品不符合環評書件所載生媒成分,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裁處30萬元,後續台化提訴願,環保署訴願委員會審議以M22汽電共生程序所使用生煤成分不符,縣府處分並無不當,駁回台化訴願,縣府已再開罰。

事後,台化以彰化縣政府違法行政處分,使機具停機、被迫停工無法營運生產等,向彰化縣政府申請損害賠償。

近日判決出爐,法官審理認為,彰化縣政府二次駁回展延申請之處分,均經環保署明確認定為違法之行政處分,致台化被迫停產無法營運,而受有損害。彰化地院依國家賠償法,盼縣府應賠藏營業利潤損失5,522萬141元、被迫停工所生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之損害4億2,182萬6,275元,共計4億7,704萬6,4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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