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為國際稅制潮流,我國反避稅措施繼資本稀釋、移轉訂價三層文據、CRS制度之施行後,將再下一城。KPMG安侯建業指出,行政院已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自2023年度施行,個人CFC制度同樣為2023年1月1日施行。

為協助投資人及跨國企業瞭解CFC稅制內容,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偕同KPMG安侯建業教育基金會於15日舉辦「CFC制度教戰守則與案例分享」研討會。

KPMG安侯建業新竹所所長黃海寧表示,CFC制度施行後,過往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之稅負遞延效果將不存在,並可能會增加跨國企業及個人之稅務遵循本,跨國經營的企業不能再沿用以往的思考模式,建置交易流程及稅務布局,應發展完整的稅務管理架構,才能有效減少稅務風險,及稅務依從之成本。

CFC就是受控外國公司企業,個人或企業可能透過在低稅負(公司所得稅稅率低於14%或僅對當地來源所得課稅的國家例如香港、新加坡,不過有實質營運活動者除外)或免稅地區(當地離岸公司所得稅不課徵)設立公司。

原本應由個人或企業賺取的利潤,透過交易安排將利潤保留在境外公司且刻意不分配盈餘,在未實施CFC制度前,只要盈餘不分配匯回個人或企業居住地國家,該利潤就不會被居住地國課到所得稅。CFC制度施行後,因為只要符合CFC條件的境外公司,稅負遞延境外不被課稅的效果就會被消除,也就是說,把盈餘停泊在境外公司,不分配匯回台灣就不被課稅,這種規畫方式將不可行。

北區國稅局除介紹CFC的立法背景與歷程外,並就營利事業CFC制度詳盡說明。原則上CFC於2023年度(含)以後發生之盈餘才須按CFC制度計稅,2022年度(含)以前發生之盈餘於盈餘分配日始須計稅,倘CFC當年度盈餘係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無論該損益所屬年度,以該事業盈餘實際分配日計稅。營利事業應就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個人CFC制度方面,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CFC制度與營利事業CFC制度規定雷同,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股權控制)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這家境外關係企業才是個人的CFC。

個人CFC與營利事業CFC於關係企業以外關係人之規定略有不同,而於課稅時,個人CFC會再加上一個篩選標準,即當年度12月31日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以上,才需按其直接持股比率計算CFC所得。

營利事業CFC之課稅依據為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計入海外營利所得課稅,而個人CFC制度之課稅依據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計入海外所得,全戶海外所得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不受影響,且尚可減除670萬元計算基本稅額,若基本稅額得大於一般所得稅額者始需課差額稅額。

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CFC課稅制度應準備文件與營利事業CFC類似,惟個人投資人通常未記帳或保存原始憑證,而投資不同型態的境外公司,帳務處理及財報編製的複雜程度也有不同,因此籲請個人投資人在CFC新制度施行前應盡速重建資料,以因應CFC上路後計算應課稅所得之所需。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林棠妮提醒,因應國際租稅反避稅潮流,企業未來在從事跨國營運活動或進行營運模式調整的過程中所面臨的租稅管理挑戰,宜密切關注OECD相關計畫後續發展,檢視稅務管理方針,及早調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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