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台北電】宏全(9939)公司及董事長戴宏全等人於107年間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等事件,經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判決公司及董事長戴宏全、總經理曹世忠等被告有罪,併科公司罰金新台幣2,350萬元。
宏全表示,今日(6/23)上午8點於司法院裁判主文查詢網站獲悉公司108年度訴字第2479號判決結果,惟判決書尚未收到,擬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後續上訴事宜。
有關環安及申報疏失皆已改善完成,公司務求全面符合法規,積極推動ESG(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等面向,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經營績效回饋社會、股東及員工。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編輯:詹忻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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