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目前正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如果個人有台灣、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皆需列入境內所得課稅,且個人需主動申報並檢附文件,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個人在台灣無戶籍但居住滿183天、在台有戶籍且居住滿31天、在台有戶籍居住未達31天但經濟重心在我國等三種情況皆為台灣稅籍,如果有中國大陸地區所得,也要一併列入綜所稅課稅5%~40%。
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如果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屬於「境內所得」,要併入綜所稅課稅,在當地完稅者可檢附憑證扣抵,惟在陸適用稅率較高時,最多只能抵減在陸所得,其他像是在台所得不能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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