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國安法》修正案,新增經濟間諜罪,任何人為陸、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的各類組織與機構,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重罰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至1億元罰金。
另外,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違反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500萬元至5,000萬元罰金。
修法說明中指出,當代國家競爭已經不止於五里裝備,經濟發展和產業競爭力對國家發展更為重要,為保障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利益,並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外洩至陸、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因此有必要修法保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
三讀條文也規定,違反《國安法》偵查保密令者的刑事處罰,及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有適用,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為求速審速結,第一審管轄權分別屬於高等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並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整體經濟發展命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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