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記者葉時安台北報導】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今(111)年5月1日開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了讓納稅義務人能快速及有效率完成結算申報,貼心整理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注意。該局並提醒八項較常發生的違章案件類型,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之租稅協助措施,領取疫情補助,免納所得稅;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受疫情影響,擴大書審純益率得予調減,110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該要點之純益率標準,得按該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也彙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利多總整理」,掌握今年報稅的稅負減免措施。一、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9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訂定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去年調增1萬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民眾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能享受該減稅利益。二、政府發放的振興五倍券、政府發放的疫情相關補助款,均免稅。
三、受疫情影響業者,調增費用率:鑑於110年度疫情未緩解,而「醫事人員」屬防疫前線,需採取更高規格防疫措施,有其特殊性,並考量其他「非醫事人員」的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使費用占收入的比重增加,適度調增110年度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費用率,無需事先申請,報稅時符合條件即可適用。
四、調高公益出租人等租金免稅優惠: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由1萬元調高為1.5萬元,只需就超過部分申報租金收入(110年1~5月,每月免稅額1萬元、110年6~12月,每月免稅額1.5萬元)。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予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五、軍公教及政務人員的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提繳當年度免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出多項較常發生的違章案件類型,提醒民眾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如納稅義務人誤解法令規定、漏未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漏報各該事業當年度分配的營利所得或分配盈餘、短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短漏報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及特定保險給付、誤報已死亡親屬或配偶免稅額、誤報同居男女朋友免稅額、誤報不實捐贈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辦結算申報,其效力及於本人,故委託他人申報或由他人代填寫申報書時,仍應詳細審閱申報書內容有無填寫錯誤。如發生短漏報所得等違章情形,納稅義務人仍會受罰。
最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倘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致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得於所得稅規定申報繳納期間(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此外,納稅義務人如未受疫情影響,但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應納所得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國稅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並依規定酌情核准分期繳納期數,最長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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