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遠傳合併吸收亞太電信,以及中華電將以上限20.81億元取得亞太電900MHz頻段上下行合計20MHz頻寬,NCC表示,三家電信公司都將面臨頻譜超標問題。
根據NCC最新統計,1GHz以下頻段(700MHz、900MHz)截至目前總共釋出150MHz頻寬,NCC若核准亞太電讓售頻譜予中華電,中華電將在1GHz以下擁有40MHz頻寬、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之後,在1GHz以下擁有60MHz,遠傳合併亞太電信之後的1GHz以下頻寬達50MHz,依「電信管理法」第12條「1GHz以下不得逾1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規定,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將在1GHz以下頻譜面臨超過10MHz頻寬的問題,若亞太電的20MHz頻寬未能順利出售予中華電,則遠傳合併亞太電同樣面臨頻譜超標議題。
3GHz以下頻段合計已釋出590MHz頻寬,各家業者都不得超過1/3即197MHz頻寬上限,中華電取得亞太電的20MHz頻譜、以及遠傳合併亞太電之後,都將在3GHz以下頻段各自擁有200MHz頻寬,並碰觸到頻譜各自超標3MHz頻寬。
至於6GHz以下頻段,NCC共釋出的頻譜頻寬數為860MHz,每一家電信公司均不得超過287MHz,中華電信若合計亞太電出售的900MHz頻段時,將超標3MHz頻寬,「台台併」與「新遠傳」各自在6GHz以下擁有280MHz頻寬,符合規定。
中華電信表示,反對因合併而改變當初競標遊戲規則。台灣大認為,1/3頻譜上限的規定應該要適時調整,或者參照「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4項規定「因電信產業市場狀況、頻率使用效率或消費者權益等特殊情事,主管機關得酌予放寬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之限制頻譜上限的規定」。遠傳電信則強調,該依法做的處理還是會做。
NCC表示,電信三雄確實都會因為合併、讓與,而使得擁有的頻譜總量超過法定1/3限制,但電信管理法第12條「例外」規定,可不受1/3限制。
但是否引用「例外」規定,放寬各家電信公司持有的頻譜總量上限1/3規定?NCC尚未做出最後的決定。
亞太電轉讓900MHz頻段上下行合計20MHz頻寬予中華電信、以及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均已送件NCC審查,前者將依據「電信管理法」第12條規定審理,至於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以及遠傳合併亞太電信,NCC將沿用「電信管理法」第26條以及第1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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