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擬針對引發歧見的天然氣和核能是否納入「永續金融分類法」作出最終決策之際,奧地利、丹麥、瑞典和荷蘭敦促布魯塞爾當局勿將天然氣能源項目標記為綠色投資標的。
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去年底提出「永續金融分類法」(sustainable finance taxonomy)草案,將核電和天然氣列為氣候友善永續能源,鼓勵金融界進行投資。
歐盟27個成員國在此議題上存有巨大分歧,因為這些國家在天然氣和核能如何有助於歐洲轉向清潔能源方面各執己見。
奧地利、丹麥、瑞典和荷蘭在致歐盟金融服務事務執行委員麥金尼斯(Mairead McGuinness)的信中表示,有鑑於把化石氣體納入永續金融分類法方面,缺乏相關科學證據,歐盟執委會的提案應被重新考慮。
這4國表示,天然氣投資計畫不應被標記為綠色,除非它們每千瓦/時排放的二氧化碳少於100克。這一數字與歐盟專家顧問上週給出的建議一致,但遠低於歐盟執委會草案計畫中的270克限制。
歐盟成員國正在等待執委會提出最終提案,執委會雖表示即將公佈提案,但並未給出具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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