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重大裁罰公布標準「通貨膨脹」了。金管會27日表示,考量各金融業法最高罰鍰提高,且2021年各局裁罰金額中位數,決定將重大裁罰案公布標準及認定門檻,由現行100萬元拉高到300萬元、或罰鍰達法定罰鍰最高額1/2者,讓金融業者可「鬆口氣」,不會隨便就達標。

同時,過去金融業申請新業務、併購案,近期是否有重大裁罰案亦會被納入審查考慮,金管會也「高抬貴手」,強調考慮「重大性原則」及「明確性原則」,將修正11項金融法規,未來重大裁罰案要與申請案有直接關聯性才會納入審查考量,也就是說未來金控申請併購保險公司,將不會再因為子銀行理專A錢被卡住。

金管會表示相關法規修正要預告60日,預計今年3月底前完成預告,後續再進行相關作業程序,即最快4、5月上路,在這之前被罰的金融業者,仍是以100萬元為重大罰案的門檻。

金管會表示,因應近年金融法令已陸續提高罰鍰金額上限,如銀行法最高罰鍰由新台幣1000萬元提高到5000萬元,保險法亦由600萬元提高到1200萬元。金管會先前定義必須對外說明且視為重大裁罰的標準是100萬元、或未達100萬元但在法定最低限額三倍以上,有必要與時俱進配合調整。所以參考2021年各局罰鍰金額中位數,將重大裁罰標準由原來1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並配合金融業規模特性,雖處罰鍰金額未達到300萬元,而已達到法定罰鍰最高額1/2者,仍是符合重大裁罰。

同時對於法定罰鍰最高額未逾100萬元者,以但書規定排除(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4項規定處6萬至30萬元)。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金融機構申請投資或開辦新業務,守法性亦是重要審查項目,是否有受到重大裁罰,目前也是以100萬元來認定。金管會考慮「重大性原則」及「明確性原則」,將同步修正11項法令。

即金控公司投資管理辦法、金控公司子公司減資辦法、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及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等。

上述11項法令都是有有涉及重大裁罰會納入審查考量,未來重大裁罰以與申請案有直接關聯性為限;重大裁罰已具體改善或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經認可,可認為符合守法性要件;另對於申請後仍在進行調查中可能被裁罰的事件,原則不納入審核考量,但如其違法事實明確或具有重大性等情事,則應納入綜合考量。

金管會強調,本次修法揭櫫的二項重要監理原則是對於有助於強化金融機構財務面及業務面體質調整的相關申請案,在審查上考量重大性及明確性,以與申請案具有直接關聯性,同時對於已經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但因為需要一定時間經過才能彰顯成果者,增加經本會認可的條件,以體現監理價值衡量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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