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於2021年10月21日預告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評鑑建議,提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成效,並強化外幣收兌處的管理,預告期徵詢各界意見,經過衡酌採納相關建議,進一步修正有關條文後,將從2022年1月28日開始生效。
央行表示,「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從1969年1月1日訂定後,歷經13次修正,這次就現行條文16條,修正整併後共計17條,修正重點首先是收兌限額由現行等值1萬美元調降為等值3000美元。其次是增訂外幣收兌處應保存有關強化審查、可疑交易及指定制裁等文件,於接受查核時,應迅速提供規定保存的文件。
其三是增訂具申辦資格的行業在申設外幣收兌處時,應檢附負責人及具最終控制權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及外幣收兌處於執照記載事項有所變更時,應向台銀申請變更。其四是修正外幣收兌處應於門外或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其執照,以取代原識別標示。
其五為修正台銀得對外幣收兌處撤銷或廢止核准,增訂台銀得視外幣收兌處違反相關規定之情形,通知其限期改善。其六是整併現行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並增訂強化客戶審查措施。
七為增訂外幣收兌處應建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並依外幣收兌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稽核作業。最後是增訂外幣收兌處辦理香港或澳門發行的貨幣現鈔收兌業務,準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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