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堵大陸高薪挖角我高科技人才,竊取核心關鍵技術,行政院決定提出《國家安全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配套修法,將保護營業祕密拉高到國安層級。行政院上周已展開國安法修正案審查,據悉,法務部提出修正案擴大適用範圍,除個人之外,法人也一併納入規範。
政府高層指出,近年來大陸以高薪挖角我半導體等高科技人才「帶槍投靠」,竊取營業祕密,為防範紅色供應鏈滲透,民進黨立委早已提出不同版本的「營業祕密法」修正案,但行政院決定在國安法、兩岸關係條例修法規範,最快可於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官員說,提升至國安層級,就是要防止陸企偷走我核心關鍵技術,複製至國際上搶訂單,影響我國際競爭力。
法務部預告的國安法修正草案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祕密之行為。違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至1億元罰金。未遂犯也開罰。
不過調查局以往偵辦案件發現,陸資也會以來台成立子公司方式,伺機取得關鍵技術,因此法務部送交行政院審議版本已將法人納入規範,法人違反規定可科以罰金。
知情官員解釋,現行違反營業祕密法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於法人也科以罰金,也就是所謂的「兩罰規定」,以避免受雇人侵害營業祕密而獲罪,雇主實際獲利卻可置身事外。
同時,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祕密,而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祕密之行為,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罰。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1億元,可在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至於兩岸條例修正案,陸委會提出修正案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赴大陸須經審查許可,違反相關規定擅自赴陸,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以保護國家關鍵技術。另違反返台通報義務者,(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補助機關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發表意見
當您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視為已承諾願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是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留言服務從事侵害本公司或他人權益及相關違法或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之行為(以下簡稱禁止行為),否則您除應自負文責外,並同意本公司逕行移除或修訂您的留言內容或限制您的留言權利或封鎖您的帳號,絕無異議。前述禁止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